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砀山县发放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

2016-05-24

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》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,砀山县民政局自2011年7月1日起,给我县部分烈士子女(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)发放定期生活补助。今年,按照省民政厅文件要求,砀山县民政局提前为全县187名烈士子女(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)发放2016年度定期生活补助,共计发放727800元,全部发放到位。

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、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,按照2015年10月1日新提标标准,每人每月300元。为确保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,砀山县民政局高度重视,通过对县烈士英明录、革命烈士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对,认真准确地界定好申报人员的身份,做到不错、不漏。(段倩倩)